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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违法行为、对应条款及处罚标准一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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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时隔19年终于迎来全面升级,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44条,新增25条、修改60余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 对应条款 处罚种类及幅度 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26条第1款第1项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26条第1款第2项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26条第1款第3项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第26条第1款第4项 破坏选举秩序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26条第1款第5项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 聚众实施第26条第1款行为的 第26条第2款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 组织作弊的 第27条第1款第1项 对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处罚: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器材扰乱考试秩序 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第27条第1款第2项 为他人作弊提供试题、答案扰乱考试秩序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第27条第1款第3项 为他人作弊(代考)扰乱考试秩序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第27条第1款第4项 违规进入大型活动场 强行进入场内的 第28条第1款第1项 对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因扰乱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活动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6个月至1年以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观看同类比赛、演出;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28条第1款第2项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第28条第1款第3项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第28条第1款第4项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28条第1款第5项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28条第1款第6项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29条第1项 对故意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29条第2项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29条第3项 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 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第30条第1项 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逐截扰乱公共秩序 追逐、拦截他人的 第30条第2项 强拿硬要扰乱公共秩序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第30条第3项 其他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 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第30条第4项 从事邪教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会道门活动、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者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第31条第1项 利用邪教、会道门、封建迷信进行非法活动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假借宗教名义扰乱公共秩序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31条第2项 宣扬邪教扰乱公共秩序 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第31条第3项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第32条第1项 对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且屡教不改 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第32条第2项 非法设置无线电及非法使用 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站)的,或者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32条第3项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 第33条第1项 对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的处罚:(造成危害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第33条第2项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第33条第3项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程序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第33条第4项 提供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及工具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 第33条第5项 组织、领导传销扰乱公共秩序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 第34条 对传销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扰乱重要活动破坏公共秩序 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35条第1项 对扰乱重要活动秩序、 有辱英烈及历史尊严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损毁英雄烈士设施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或者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第35条第2项 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35条第3项 亵渎英雄烈、美化侵略扰乱公共秩序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35条第4项 公共场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扰乱公共秩序 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35条第5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 对应条款 处罚种类及幅度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第36条 对违反危险物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37条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 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第38条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工程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公路及附属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生态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39条第1项 对盗窃、 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 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基点标志设施的 第39条第2项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39条第3项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 第40条第1款 对妨碍航空器飞行安全、 妨碍公共交通安全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影响航空导航系统且不听劝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 第40条第2款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干扰正常行驶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以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第40条第3款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备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第41条第1项 对破坏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在交通线路线上放置障碍物 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第41条第2项 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桥梁、隧道、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第41条第3项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41条第4项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影响公共秩序 擅自进入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防护网或者火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来临时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城市轨道,影响行车安全的 第42条 对违规侵入轨道交通危险区域的处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 第43条第1项 对违法安装、使用电网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第43条第2项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43条第3项 违规鞋带明火影响公共安全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第43条第4项 高空抛物影响公共安全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第43条第5项 违反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举办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 第44条 对违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行为的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6个月至1年以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第45条 对违反公众活动场所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违规使用无人机影响航空安全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 第46条第1款 对违规操控升空物体行为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无人机非法穿越国(边)境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 第46条第2款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 对应条款 处罚种类及幅度 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第47条第1项 对强迫性侵害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强迫劳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第47条第2项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第47条第3项 非法侵入住宅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第47条第3项 非法搜查身体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47条第3项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 第48条 对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第49条第1款 对违法乞讨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第49条第2款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威胁人身安全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第50条第1款第1项 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侮辱诽谤他人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50条第1款第2项 诬告陷害他人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50条第1款第3项 打击报复证人及近亲属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50条第1款第4项 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50条第1款第5项 侵犯他人隐私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50条第1款第6项 滋扰、纠缠、跟踪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 第50条第2款 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第51条第1款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有第二款情形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伤害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第51条第2款第1项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第51条第2款第2项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51条第2款第3项 猥亵 猥亵他人的 第52条第1款 对猥亵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 第52条第2款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行为的处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虐待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或者其监护人要求处理的 第53条第1项 对虐待家庭成员、监护对象及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 第53条第2项 遗弃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53条第3项 强迫交易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第54条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 第55条第1款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处1000元以下罚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3000元以下罚款。 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 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第55条第2款 出售他人个人信息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 第56条第1款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 窃取他人个人信息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 第56条第2款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从重处罚。 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快递 冒领、隐匿、毁弃、倒卖、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的 第57条 对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行为的处罚: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盗窃 盗窃公私财物的 第58条 对盗窃、 诈骗、 哄抢、 抢夺、 敲诈勒索 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诈骗 诈骗公私财物的 第58条 哄抢 哄抢公私财物的 第58条 抢夺 抢夺公私财物的 第58条 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第58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第59条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殴打、侮辱、恐吓的行为欺凌同学 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 第60条第1款 对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罚: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不按规定报告/处置欺凌行为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 第60条第2款 对学生欺凌行为的学校的处罚: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 对应条款 处罚种类及幅度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第61条第1款第1项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及阻碍执行 公务行为的处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阻碍执行职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61条第1款第2项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 第61条第1款第3项 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第61条第1款第4项 阻碍警察执法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61条第2款 冒充国家公职人员招摇撞骗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第62条第1款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冒充军警招摇撞骗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第62条第2款 从重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第62条第3款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冒充国家公职人员招摇撞骗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第63条第1项 对伪造、变造、出租、 出借、买卖公文、证件、 票证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出借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出租、出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 第63条第2项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第63条第3项 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伪造、变造或者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第63条第4项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第63条第5项 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63条第5项 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第64条 对船舶擅进禁止、限入水域或岛屿行为的处罚: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第65条第1款第1项 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及未获许可擅自经营 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被取缔1年以内又实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 被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65条第1款第2项 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第65条第1款第3项 合法经营者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65条第3款 (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件。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第66条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 第67条第1款 对旅馆业违反住宿登记管理及安全监管义务行为的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实施前款行为,妨害反恐怖主义工作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实施前款行为,妨害反恐怖主义工作进行的 第67条第2款 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67条第3款第1项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明知承租人携危险物质入住不制止 明知住宿人员违反规定将危险物质带入住宿区域,不予制止的 第67条第3款第1项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明知承租人为嫌疑人不报告 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67条第2款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67条第3款 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 第68条第1款 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68条第2款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 娱乐场所和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要求登记信息的规定,不登记信息的 第69条 对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行为的处罚:处警告。 特定行业经营者拒不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后果的 第69条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3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安装、使用、提供侵犯隐私器材 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 第70条 对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典当脏物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对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71条第1项 对违法典当、收购行为的处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 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第71条第2项 违法收购嫌疑人脏物 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第71条第3项 违法收购其他物品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71条第4项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隐藏、转移、变卖、擅自使用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扣留、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第72条第1项 对妨害行政执法及司法秩序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第72条第2项 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赃物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第72条第3项 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72条第4项 违反刑事判决禁止令 违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决定的 第73条第1项 对违反禁止令等行为的处罚: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 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 第73条第2项 违反监察和司法禁止令 违反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措施的 第73条第3项 被关押违法行为人脱逃 依法被关押的违法行为人脱逃的 第74条 对被关押违法行为人脱逃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刻划、涂污故意破坏文物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第75条第1项 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处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爆破、钻探、挖掘等破坏文物 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75条第2项 非法驾驶他人交通工具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第76条第1项 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无证驾驶航空器及船舶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76条第2项 破坏他人坟墓、毁坏尸骨 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第77条第1款 对破坏他人坟墓、毁坏尸骨和非法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停放尸体 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77条第2款 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的 第78条第1款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招嫖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第78条第2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第79条 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传播淫秽信息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第80条第1款 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信息,从重处罚。 向未成年传播淫秽信息 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 第80条第2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第81条第1款第1项 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第一款活动的,从重处罚。 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第81条第4款第2项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第81条第4款第3项 为组织、参与淫秽活动提供帮助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 第81条第2款 组织未成年人播放淫秽音像 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第一款活动的 第81条第3款 参与赌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第82条 对参与赌博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种植罂粟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第83条第1项 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有种植罂粟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或幼苗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第83条第2项 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第83条第3项 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第84条第1款第1项 对涉毒违法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时责令其6个月至1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规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以下罚款。 提供毒品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84条第1款第2项 吸食、注射毒品 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84条第1款第3项 骗取麻醉药、精神药物 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84条第1款第4项 聚众吸毒 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84条第2款 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他人吸毒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85条第1款 对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他人吸食、注射 毒品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容留、介绍他人买卖毒品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 第85条第2款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制毒原配料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 第86条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制毒原配料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的 第87条 对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制造生活噪声持续干扰他人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 第88条 对生活噪声持续干扰他人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饲养动物违法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89条第1款 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1000以下罚款。 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 第89条第2款 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饲养的动物伤人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第89条第3款 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人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第89条第4款 (参照51条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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