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罚没事项清单(2020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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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处罚 | 省公安厅出入境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
2 |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处罚 | 省公安厅出入境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收缴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5 |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省公安厅出入境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此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
6 |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 | 省公安厅出入境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此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
7 | 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处罚
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省公安厅出入境 | 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
8 | 外国人非法居留,情节严重的处罚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 省公安厅出入境、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 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
9 |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省公安厅出入境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此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
10 |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罚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 省公安厅出入境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
13 |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省公安厅出入境 |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14 |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 省公安厅出入境 |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15 |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 省公安厅出入境 |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16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 省公安厅出入境 | 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17 | 台湾居民来大陆,未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处罚 | 省公安厅出入境 | 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18 |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未按照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逾期非法居留的处罚 | 省公安厅出入境 |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 |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19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九条 |
20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条 |
21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并处五千元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一条 |
22 |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罚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罚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罚
运输单位的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违规载客载货,经处罚不改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二条 |
23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
24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伪造、变造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使用的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予以收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六条 |
25 |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七条 |
26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八条 |
27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九条 |
28 |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罚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收缴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条 |
29 |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改正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
30 | 行人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可以处五元罚款 |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
31 | 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或者出售、发送物品、广告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可以处十元罚款 |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
32 | 行人、乘车人穿越、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在机动车行驶中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向车外抛洒物品的;乘坐两轮摩托车未在驾驶人的后座正向骑坐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乘车人未按规定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可以处二十元罚款 |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
33 | 非机动车驾驶人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可以处十元罚款 |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
34 | 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可以处二十元罚款 |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
35 |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机动车专用道路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
36 | 机动车驾驶人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
37 |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在实习期内驾驶法律、法规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未在规定的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规定通行的;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倒车或者在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通过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的;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在非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以一百元罚款 |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
38 | 机动车驾驶人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
39 |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行驶高速公路的;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驶入、驶离高速公路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骑、轧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右侧路肩上、应急车道内行驶的;违反规定停车的;试车或者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驾驶货运机动车在车厢载人或者驾驶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以二百元罚款 |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
40 | 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饮酒乘坐机动车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处罚
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 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的处罚
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可以处以二十元罚款
处以一百元罚款
处以二百元罚款
处以二百元罚款 | | 并可以强制收缴其装置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
41 | 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 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第一款 |
42 | 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在同方向划设两条车道的高速公路连续超车,或者在同方向划设三条以上车道的高速公路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情节严重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 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8号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43 | 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爆破、焚烧物品、放牧等影响交通安全活动;向高速公路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投掷物品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可处以五十元以 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 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8号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44 |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省公安厅禁毒 | 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 | | 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45 | 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省公安厅禁毒 | 对销售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46 | 货主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省公安厅禁毒 | 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 备、工具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47 | 承运人运输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处罚 | 省公安厅禁毒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没收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48 |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 省公安厅禁毒 | 处1万元罚款 | |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49 |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罚 | 省公安厅禁毒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50 |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处罚 | 省公安厅禁毒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51 | 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处罚 | 省公安厅 | 并可以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船舶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53 | 未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或者标明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和悬挂的船名牌字迹不清晰的;因紧急避险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入国家、本省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和临时性警戒区域,或者搭靠外国籍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船舶,事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的处罚 | 省公安厅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54 | 出海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遮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拆换船名、船号、船籍港、船名牌的;违反规定进入国家、本省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和临时性警戒区域经劝阻拒绝离开的;违反规定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船舶的;非客运船舶载客出海的处罚 | 省公安厅 |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55 | 发生海事、渔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扣押他人的船舶、船上物品或者其他财物的处罚 | 省公安厅 |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61 |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自行撤离交通事故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 |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62 | 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 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修订)第五十六条 |
63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
6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修订)第五十八条 |
65 | 未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河北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号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66 |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河北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号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67 |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012年4月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68 |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伪造、变造校车标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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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伪 造、变造的校车标牌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012年4月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
69 |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012年4月5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70 |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012年4月5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71 |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使用校车标志灯的、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可以处200元罚款 | |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012年4月5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
72 |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200元罚款 | |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012年4月5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
73 | 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可以处500元罚款 | |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2012年4月5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74 |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 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
75 |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未按照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 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
76 |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 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
77 |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驾驶牵引挂车的;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 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 |
78 |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 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修订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
新增项 | 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省公安厅交管 | 处二百元罚款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