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不良信息的(第五条、第二十条)

发布的信息对社会影响面不大,或对他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有主动悔改表现,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布的信息对社会影响面大,或对他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严重,或严重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布的信息含有反党反社会或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或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或对他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六条、第二十条)

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危害后果轻微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危害后果严重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三、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第二十一条)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规定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违反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且影响公安机关行政、刑事案件侦破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按规定方式进行国际联网的(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已联网二个月以内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处5000元以下罚款。

已联网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已联网六个月以上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处10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罚款。

 

第三节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按规定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机器数量占总数10%(含本数)以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机器数量占总数10%(不含本数)以上30%(含本数)以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机器数量占总数30%(不含本数)以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变更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在15个工作日内未向公安网监部门递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的,或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在15个工作日内未向公安网监部门提交工商、文化、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手续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在30个工作日内未向公安网监部门递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的,或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在30个工作日内未向公安网监部门提交工商、文化、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手续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超过30个工作日未向公安网监部门递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的,或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超过30个工作日未向公安网监部门提交工商、文化、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手续的,或者因不按规定履行备案或相关审核手续的,致使延误行政、刑事案件侦办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经营单位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致使上网消费者利用网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后果轻微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经营单位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致使上网消费者利用网吧进行特别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经营单位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四、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发现上网消费者一般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发现上网消费者严重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发现上网消费者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不良信息或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六、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信息或保存上网记录的(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

经现场抽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占抽查人数30%以下(含本数)或者上网日志保存50日以上,不足60日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占抽查人数30%以上(不含本数)50%以下(含本数)或者上网日志保存30日以上的,不足50日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或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占抽查人数50%以上(不含本数),使用网吧恶意插件,或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故意编写虚假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伪造上网信息的,以致影响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七、未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的(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因擅自停用安全技术措施,导致无日志留存,影响重特大案件侦破及命案攻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节  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制作计算机病毒的(第五条、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个人或单位有制作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制作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一定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造成一定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2.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5000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第六条、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个人或单位有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传播计算机病毒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一定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造成一定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2.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5000元。

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病毒检测、清除工作的(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危害结果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以上违法行为,危害结果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以上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特别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给社会、单位或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2.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5000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2.5倍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五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损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第二十三条)

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或危害结果显著轻微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社会影响面不大的,处以警告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2.5倍的罚款。

在社会上引起一定恐慌,但尚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处以警告并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并处违法所得2.5倍至3倍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第二十三条)

销售数量50套以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款。

销售数量50套以上200套以下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处违法所得2倍至2.5倍的罚款。

销售数量200套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处违法所得2.5倍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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