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25-01-01 00:01 浏览次数: 1094342

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河北省公安厅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途径

1.河北省公安厅网站(http://gat.hebei.gov.cn)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www.hebei.gov.cn

2.政务新媒体

“河北公安”微信公众号、“河北公安网络发言人”新浪微博等新媒体平台

3.其他方式

河北省图书馆、河北省档案馆、河北省政务服务中心均可查阅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1)河北省图书馆

地址:石家庄市东大街46号

开放时间:周二至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

联系电话: 0311-86662275。

2)河北省档案馆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69号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夏季时间下午15∶00-17∶00),周五上午9∶00-11∶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1-87902333。

3)河北省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公开时限

河北省公安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河北省公安厅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依规做出答复。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276号

邮政编码:050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1-66990318;传真号码:0311-66990399。

(二)申请程序

1.申请提出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1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见下方附件),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下载;

2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清晰具体、能收取信函的联系地址以及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具体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方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行政机关邮政寄送渠道不包括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

2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由于网络传输及硬件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提交的申请未能传输至受理机关或受理机关的答复未能及时送达申请人,因此传真申请仅作为便民服务的一种辅助方式。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答复,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如传真申请无法满足申请需求,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当场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在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与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